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2361号
原告: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强云路3号院1号楼等4幢1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74号南院18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2月28日,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33元,由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