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锐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0532号 原告: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强云路3号院1号楼等4幢1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74南院18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