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2021)云0324执1750号
??
申请执行人: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强云路3号院1号楼4幢1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云0324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1730334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2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拉入失信人名单。
二、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通过邮寄向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11月29日、2022年3月28日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人行等信息,发现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卡存款59526.43元,冻结卡号为2146××××4437。但此***被四家外省法院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处置。另一卡号为1205××××0210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余额1822155.26元,此卡冻结回执显示该卡涉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白名单账户,无法冻结。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债权1730334元未得到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