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5680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街20号院3号楼7层7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因为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