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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5680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街20号院3号楼7层7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因为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