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5民初801号 原告: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7层7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 原告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安辰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1822.41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的月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4000元加一些补助,其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安辰公司已足额支付其工资。安辰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4637号裁决,故提起诉讼。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安辰公司的诉讼请求。***于2022年4月6日入职安辰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13日解除,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9000元+项目提成2%+交通补助200元+电话补助100元,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是每月7200元,其他补助同转正后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22年4月6日入职安辰公司,岗位是安全主管,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13日解除。安辰公司已支付***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工资共计6520.18元。2022年7月6日,***到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安辰公司支付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工资15463.63元。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4637号裁决书,裁决:1.安辰公司支付***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工资11822.41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安辰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本院。双方对于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安辰公司提交劳动合同签订审批表及劳动合同书,证明***的工资标准。***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认可劳动合同签订审批表及劳动合同书中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劳动合同签订审批表载明***基本工资4000元,绩效奖励5000元,交通补贴300元,通讯补贴100元。劳动合同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试用期自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月工资为4000元,安辰公司支付给***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安辰公司提交2022年4月、5月、6月考勤表,证明***2022年4月出勤17天、5月出勤20天、6月出勤7.5天。***对上述考勤表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认可4月及5月考勤表中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称另有加班调班的表,公司未将该部分列入考勤表中。2022年4月考勤表载明***出勤17天,2022年5月考勤表载明***出勤20天,2022年6月考勤表载明***出勤7.5天。 ***提交其与安辰公司行政总监***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试用期转正后的基本工资是9000元,不是劳动合同中写明的4000元。安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工资9000一个月以及补助,试用期一个月转正的,4月6日入职,4月6日,5月整月,6月13日为止工资。***:转正的日期不对,具体你问问精元,我在打电话。” 仲裁裁决载明,安辰公司在仲裁阶段陈述***月工资构成为固定工资4000元及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按季度考核,金额不固定,其公司未核算***在职期间应得的绩效奖金,***6月份出勤8天。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劳动合同签订审批表有***签字,本院予以采信,***的工资标准应以上述审批表载明的内容为准。安辰公司未举证证明***绩效奖励的数额,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按审批表载明的每月5000元进行核算。***认可安辰公司提交的2022年4月及5月考勤表中是其本人签字,本院对2022年4月、5月考勤表予以采信,2022年6月考勤表中无***本人签字,***不认可该考勤表的真实性,安辰公司在仲裁阶段陈述***该月份出勤8天,与其提交的考勤表亦不相符,故本院对2022年6月考勤表不予采信,并按***2022年6月实际出勤8天核算***的工资。 ***认可劳动合同由其本人签字,本院对该劳动合同予以采信。劳动合同载明***试用期为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主张其试用期1个月后转正,但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采信,并按2个月试用期核算***的工资。 经核算,安辰公司向***支付的工资低于双方约定的标准,安辰公司应予以补足。对安辰公司要求判决无需支付***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10661.43元; 二、驳回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