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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森环境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04民初5099号 原告:常州市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森环境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原告常州市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森环境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某森环境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