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夫森环境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某某、洁夫森环境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07民初1557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申请人:洁夫森环境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WMBY16,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68号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洁夫森环境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000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洁夫森环境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