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某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某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725号之一

原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特变电工变压村1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鹏,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惠州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丰共联村永联村小组尖尾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贤涛。

被告:惠州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丽晶路9号丽晶海景花园2号楼海悦阁2-1B房。

法定代表人:李永茂。

原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28元减半收取4814元,由原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文君

书记员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