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特变电工变压村1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西柏坡乡西柏坡村东。
法定代表人:魏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底镇固庄煤矿原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陈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6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货款本息等共计618234.5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2022年4月22日二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除扣划被执行人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916.58元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4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因被执行人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乔永强
审判员 肖爱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 清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