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恢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特变电工变压村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西柏坡乡西柏坡村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底镇固庄煤矿原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段水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校对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