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永济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21民初1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永济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永济市赵杏村4号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临猗县猗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男,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张庄村。
原告永济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济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反诉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6日均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济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济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反诉原告杨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永济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许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