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656号
原告:江苏盛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86-3号。
法定代表人:房火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元,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亚兴。
原告江苏盛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江苏盛清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清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清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