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

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民初2828号
原告: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2号联发·君澜三组团1号楼二十四层24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61639K。
法定代表人:王绍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2006614011。
法定代表人:赵志深,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98元,保全费1619元,由原告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北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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