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

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大风车幼儿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民初2707号
原告: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原***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平马镇油城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2006614011。
法定代表人:赵志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风车幼儿园,住所地广西******坛河村坛河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1022MJN63184XH。
法定代表人:陈雯霞,该园园长。
被告:雷云飞,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被告:李小英,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被告:***,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琨,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大风车幼儿园、雷云飞、李小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彩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