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204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现住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薪羽,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9日出生,壮族,公司职员,住田东县。
被告: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绣球大道8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政,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绍强,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赵焕英,女,1975年9月6日出生,壮族,公司职员,住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绍强,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赵焕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仍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408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70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忠保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 理
书 记 员 曾佩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