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2民初2933号
原告:**,男,1960年6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浒,广西广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将,男,1971年2月3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田东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2006614011。
法定代表人:赵志深。
第三人:田东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2MB1730320B。
法定代表人: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洁,广西桂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将、田东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田东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86元,减半收取3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