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2民初19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炳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田东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2006614011。
法定代表人:赵志深,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东县祥周镇模范村上屯6组,现住广西田东县。
第三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原告***与被告田东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