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恒城乡建设工程公司

***与田东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2民初100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田东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公司地址: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中国建设银行田东县支行*楼。
法定代表人:赵志深,经理。
被告:***,男,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原告***诉田东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愈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