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03民初4854号
原告河南省鑫源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盛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鑫源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盛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鑫源起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鑫源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盛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河南省鑫源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宏观
法官助理 王 俊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