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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5454号
原告:***,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津典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恒生科技园48-602。
法定代表人:曹宏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营营,女,该公司职员。
***与**、**、天津市津典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1年5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秦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