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宏兴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某某、某某与被上诉人锦州市宏兴生物肥料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民终1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崔玉才),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八道壕镇。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八道壕镇。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八道壕镇。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市宏兴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八道壕镇。
法定代表人:孙立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巨元,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八道壕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宏兴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于宏伟
审判员王广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