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6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原告:***,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莹,系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告:锦州市宏兴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锦州市宏兴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