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跃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1637号
原告:浙江衢州跃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希岩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8FNQF0P。
法定代表人:吾小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灵江园区祥云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25270526K。
法定代表人:骆群。
原告浙江衢州跃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跃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