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跃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财保56号
申请人:浙江衢州跃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希岩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吾小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灵江园区祥云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骆群,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衢州跃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00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浙江衢州跃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