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罗博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罗博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102执210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罗博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北里19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吴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内蒙古广电局办公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德力格尔,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北京罗博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商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2、通过多次全国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我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4、本院工作人员去往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5、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曹世力
审判员  王永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