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8民初45号
原告:山西庞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方山县麻地会乡胡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762454578H(1-1)
法定代表人:*连全。
被告:*小兵,男,1987年7月出生,住方山县。
原告山西庞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小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庞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小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本院没有该案的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庞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