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庞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诺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晋1102执253-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柳林县正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杜×(又名杜保柱)、王×偿还申请执行人北京诺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借款本金9587209.2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7.2%加收50%支付从2015年6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山西庞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9587209.25元及利息承担10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8910元由被执行人柳林县正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杜×(又名杜保柱)、王×承担,执行费80761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院依据(2019)晋1102执25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4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又名杜保柱)名下×××号牌车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又名杜保柱)名下×××号牌车辆的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年马
书记员 车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