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执异12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负责人:高存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分行)。
负责人:周国庆,行长。
被执行人:云南德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德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呈贡德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德华,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呈贡区。
本院在执行浦发行**分行与云南德华公司、云南呈贡德华公司、张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云04执13号】的过程中,华融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5年4月19日浦发银行**分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浦发银行昆明分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2019年4月19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上海浦银安盛资产公司、华融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其对云南德生公司、云南呈贡德生公司、张德华的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确认华融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享有该债权。以上事实《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6月26日、2019年5月15的《云南经济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浦发行**分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公司、华融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相关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华融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本院(2016)云04执1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郑子云
审判员 杨 跃
审判员 戴龙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丁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