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宣威市虹桥街道利财建材租赁站与某某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宣威市虹桥街道利财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81MA6KHG555R。
经营者:冷启发,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呈***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呈贡县七甸乡大哨(呈贡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33957T。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经理。
被执行人:**朴,女,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宣威市虹桥街道利财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云南呈***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宣威市虹桥街道利财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万元,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呈***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朴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已限制被执行人云南呈***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朴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云南呈***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朴已实际支付案款31747元,扣除350元执行费,剩余案款31397元已实际支付兑现给申请人,尚欠案款本金168253元未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68253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20执恢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20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克中
审判员  **斌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