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民初6163号
原告:***,男,白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云南呈***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呈贡区七甸乡大哨。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33957T。
被告:云南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拓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89188X。
被告:张德华,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昆明市呈贡区。
第三人:陆原,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呈***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德华、第三人陆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姣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