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昆民执字第105-1号
申请执行人晋宁,男,汉族,1972年3月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住昆明市呈贡区。
被执行人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呈贡区呈贡县七甸乡大哨。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执行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昆民执字第1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530449.6元,执行到案案款17915828.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执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