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济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民初10503-3号
被告:济宁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豪德商贸城J15幢1-2层0107号房,统一信用代码:91370811MA3DDTT686。
法定代表人:李清路,总经理。
被告:济宁任城济安医院,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南路运河佳园B1商务楼,统一信用代码:52370811MJE506268R。
法定代表人:XX,院长。
被告:李腾,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济宁任城济安医院副院长,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任城济安医院、李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宪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