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济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保2088号
申请人:济宁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豪德商贸城J15幢1-2层01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DDTT686。
法定代表人:李清路,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任城济安医院,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南路运河佳园B1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811MJE506268R。
法定代表人:XX,院长。
被申请人:李腾,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济宁任城济安医院副院长,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济宁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任城济安医院、李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8)鲁0811民初10503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任城济安医院、李腾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守领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