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财保17号
申请人:北京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西国,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地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中关村大道与西环北路交口中关村科技展示中心24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地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00,004.28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地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00,004.2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