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鸿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6318号
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
法定代表人:傅阳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鸿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鸿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4元,由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