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9809号
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雅治街村深达坑。
法定代表人:傅阳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001-1。
法定代表人:金惠仙。
第三人:***,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