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9811号
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雅治街村深达坑。
法定代表人:傅阳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001-1。
法定代表人:金惠仙。
第三人:***,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舒怡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