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博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2122号之一

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雅治街村深达坑。

法定代表人:李庆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龙、黄旭飞,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博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规划局一楼营业房东4-5号。

法定代表人:童玉梅,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博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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