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70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雅治街村深达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晓星大道8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2民初8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143000元及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支付本案诉讼费1789元、执行费2384.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系统查询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海安镇黄港路4号2幢101室、102室【权证号码:B001352】的不动产,本院已经裁定查封,但系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不动产;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本院已经裁定查封,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未扣押到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3264.21元,已扣缴本案诉讼费1789元、执行费1475.21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执行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70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