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垦集团白米山农场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白米山农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白米山农场,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邵乃昌,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白米山农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2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4月1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敬荣
审判员  王 铖
审判员  田 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黄少华
书记员朱婧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