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5683号
原告:***,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白米山农场退休工人,户籍地明光市,现住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然,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白米山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嘉山集白米山农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456X5(1-1)。
法定代表人:邵乃昌,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白米山农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因其丢失原告招工表造成原告退休金减少损失56358元、原告去合肥调查费5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原安徽省明光市白米山农场(现在被告)退休工人,2011年5月退休,因为原告是1966年参加工作,1970年转正,白米山农场(现在被告)依1970年转正表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为此少计算5年工龄,因而比1966年同期参加工作的退休的工人退休金每月少400多元,1966年招工表已被白米山农场丢失,但1970年转正表及原滁州市养老保险管理局核发的养老缴费卡均记载原告是1966年参加工作,原告的招工表是单位丢失,却让原告个人四处去找,原告个人去安徽省委档案室核实原告的各项文件,均是齐全转交给单位,单位负责人推卸责任,让原告去滁州市人社局请求调整退休工资,人社局表示可以实行相仿年龄退休人员4-5人一组进行档案对比,但单位不允许实行,要求滁州市人社局官方下达红头文件才可实行,而滁州市人社局根本不可能下什么文件,省人社厅也建议进行相同年龄档案对比解决,被告也不予实行,至今未能解决。为此原告提起上述诉讼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第(六)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原告是原安徽省国营白米山农场(现更名为安徽省农垦集团白米山农场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已于2011年2月退休,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原告与被告因退休工资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悝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蒋瑞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一条第(六)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