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久丽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久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大连鼎鹏砼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民终1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久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钓鱼台村。
法定代表人:王政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华君,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善忠,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XX,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娜,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鼎鹏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钟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静,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大连久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大连久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大连久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久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大连久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虹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刘丽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