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晟达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晟达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民初1056号
原告:哈尔滨龙晟达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街12号1栋4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莲,北京市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70号1栋。
法定代表人:赵文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男,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该单位法务部员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倩倩,女,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该单位法务部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龙晟达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电梯的安装,其本质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设备安装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志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