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执异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5721523E。
法定代表人:张传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淮河路236号1幢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E61T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追加***为(2022)鲁0591执95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为(2022)鲁0591执95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薛国岳
审 判 员 王建彩
审 判 员 董俊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向青
书 记 员 张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