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致远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841号
原告: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华,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双,女,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烟台致远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郝明宝,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致远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诉来本院,原告于202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东平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