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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华阳钻具有限公司、石油天然气技术储备公司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69号之一 原告:江***华阳钻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876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张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油天然气技术储备公司(OIL﹠GASTECHRESERVECO,LTD.),注册地俄罗斯莫斯科波尔沙雅图尔斯卡亚10号,5楼,1号房间、2号房间一部分,152办公室。 代表人:波诺马**•***•******。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第三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江***华阳钻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油天然气技术储备公司、***、第三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油天然气技术储备公司、第三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油天然气技术储备公司、第三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华阳钻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油天然气技术储备公司、第三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