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69号之一
原告:江***华阳钻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876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张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油天然气技术储备公司(OIL﹠GASTECHRESERVECO,LTD.),注册地俄罗斯莫斯科波尔沙雅图尔斯卡亚10号,5楼,1号房间、2号房间一部分,152办公室。
代表人:波诺马**•***•******。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第三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江***华阳钻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油天然气技术储备公司、***、第三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油天然气技术储备公司、第三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油天然气技术储备公司、第三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华阳钻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油天然气技术储备公司、第三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