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7208号之一
原告:江苏泰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58070737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戴王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5721523E,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泰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正在积极协商和解,现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原告江苏泰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