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鲁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704号 原告: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泉州路以东,府前街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572152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鲁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绿洲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353438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鲁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奕葳 书 记 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