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火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财保1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572152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火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3-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WDXK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火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津0116财保1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火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9652.5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火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9652.55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威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