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骏智能(泉州)有限公司

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民初8115号
原告: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蒋启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坚群,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工业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办公楼4层(自贸实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马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丽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晓宁